一張表秒懂勞工5大加班問題 加班未滿1小時也算錢

▲▼ 千鈔,鈔票,存款(圖/記者劉維榛攝)

▲上班族加班權益看仔細,未滿1小時也要算錢。(圖/資料照,記者劉維榛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不過勞動部指出,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ETtoday新聞雲》5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說明,包括不得規定只能換補休不拿加班費、未滿1小時還是要給加班費、加班費乘數應用分數計算而非小數等,雇主違法最高可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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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表秒懂勞工5大加班問題,可點圖放大。(圖/廖婕妤製表)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工作,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勞工也是。惟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並沒有休息日加班費標準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加班換補休!」勞動部說明,勞工平日加班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才可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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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予,都屬工資範疇。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核計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加班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勞動部補充,為方便民眾及事業單位試算加班費金額,已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也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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