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鬆綁助攻都更危! 金控、銀行旗下AMC可參與出資

▲▼大台北房地產配圖。(圖/記者湯興漢攝)

▲助攻都更危老,金管會祭出三大鬆綁。(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國內金控或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AMC)最早業務項目以處理不動產不良金融債權居多,隨著銀行逾放比極低,AMC陸續轉型改以配合政策從事都更危老為主,金管會今(5)日宣布三大鬆綁,AMC未來可參與公辦都更出資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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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官員指出,配合都更及危險老舊房屋重建(都更危老)政策,故於今日修正AMC營運原則,放寬金控公司或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業務項目,如下:

第一、 新增AMC可接受委託辦理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案之諮詢、管理顧問服務,讓AMC無須擔任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案之實施者或起造人,也可接受委託提供相關服務,協助該等案件之推動。

第二、 新增AMC可於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中擔任「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以協助公辦都更案件之推動。

第三、放寬AMC辦理都市更新計畫核定前所墊付款項,比照銀行業規定,免與其金控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母行同類案件併計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限額控管,以增加AMC業務承作之彈性。惟AMC應追蹤墊付資金之實際用途,如發現資金用途未符墊付之費用項目或都市更新計畫最終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則仍應併計前述銀行法規定之限額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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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補充,本次修正除上揭開放部分業務外,另一重點為強化金控公司(銀行)對AMC之管理,及AMC辦理本原則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以確保AMC財業務健全經營。新增金控公司(銀行)應依照自身集團性質,訂定對AMC風險管理指標及限額,並應每半年檢視AMC營運狀況及業務發展情形。

而AMC內部控制制度應明定之事項,

一,應訂定不動產取得、處分、出租、鑑價之作業程序。

二,應按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地區別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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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訂定墊付款項、挹注資金及協議出資之事前審查與事後管理機制。

四,應建立法令遵循機制,並對各單位落實法令遵循情形辦理成效考核。

五,應訂定檢舉制度,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由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辦理。

金管會表示,金控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AMC,並非金管會監理之金融機構,惟AMC經營良窳,將影響所屬金控公司或銀行信譽,故期許金控公司及銀行對AMC子公司善盡督導管理之責,強化AMC子公司內部控制,穩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