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安違反勞基法、職安法 收6份裁罰書遭罰102萬

▲▼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國際科技公司廠房爆炸大火,導致4警消殉職。(圖/記者湯興漢攝)

▲明揚國際。(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高爾夫球製造商明安(8938)今(14)日晚間發出重訊,由於子公司明揚(8420)因今年9月22日發生火災,勞動部擴大對明安集團勞動檢查,陸續收到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寄發違規事項裁處書,累計至今年11月14日止,共收到6份裁處書,罰鍰總計新台幣102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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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安指出,裁罰書共分6份,包括:

1、本公司高雄加工出口區分公司因工廠內部分設備安全裝置不足及未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等項目,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

2、抽查本公司高雄加工出口區分公司20名抽樣員工今年前8月出勤紀錄、加班、休假、薪資明細及定期契約員工清冊等資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款、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第36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19萬元整。

3、抽查本公司出勤紀錄及薪資清冊所載,發現給付勞工每月延長工時工資不足及每月延長工時以逾法訂46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及第32條第2項,處以罰鍰新台幣15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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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和發廠區於自動化機械(含浸機)等具有危險設備部分未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安全門等設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處以罰鍰新台幣14萬元整。

5、本公司未於有引起灼燙傷之虞設備設置警示標誌、適當隔熱等必要安全設施等事項,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2、5、7、8、14款,處以罰鍰新台幣14萬元整。

6、本公司大業廠區使用電器設備撒粉機加熱器,未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之必要措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處以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