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星期突離職!他被罵「沒規矩」傻眼:活該缺人 一票都不挺

▲上班族,上班族早餐,早餐飲食不固定。(圖/記者林世文攝)

▲原PO工作兩個禮拜就離職。(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拿老舊思想來干涉別人,活該一直缺人!」一名網友發文表示,他之前應徵上某家工廠,並馬上上工,不過工作沒多久後,他就收到另一家店的錄取通知,於是致電給工廠,說自己有其他工作、要離職,怎料「接電話的阿姨就罵我」,讓他覺得莫名其妙,他不適應不能走人嗎?貼文曝光後,引發討論。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有網友在「匿名公社」上發文表示,他上個月應徵了3份工作,但都要回家等通知,所以他後來就跑去家裡附近的加工廠應徵。工廠當天詢問可否馬上上班?原PO便馬上答應。

不過沒多久後,原PO就收到通訊行和服飾店的訊息,詢問他何時可以上班?「比較一下,雖然加工廠的薪資比較好,但工作量比較大,後來我選擇去服飾店上班」,而他也趕緊打電話給工廠,說自己找到其他工作、要離職。

怎料,工廠的阿姨接到電話後就開罵,讓原PO覺得莫名其妙,「每個人都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工作不是嗎?而且我早上也有打電話又不是都沒講,什麼叫我沒禮貌又沒規矩?」難道他上班兩個禮拜,不能因為不適應而走人嗎?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不過貼文曝光後,多數網友則紛紛搖頭,「角色對換,思考一下,今天你是老闆,新人訓練2個禮拜忽然就告知不來了,你會不會生氣」、「遇到你這種的,老闆太衰了吧」、「不該說找到其他工作所以不去了,可以說上了2星期覺得自己不適合,委婉離職」、「我也是當個主管的,遇到你這種我是不會罵你啦,但是你就進公司黑名單吧」、「你這種的一定做不久,馬上又會離職了」。

也有網友表示,「3個月內勞基法不用離職預告啊」。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3年者,勞工滿3年即可終止契約,但應在30天前預告雇主。如果是不定期契約,勞工若欲終止契約,工作3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者,要在10天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但未滿3年者,要在20天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要在30天前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