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亦嘉自稱回鍋街口投信 金管會:尊重但要依法行政

▲街口支付創辦人胡亦嘉資料照。(圖/記者李毓康攝)

▲街口支付創辦人胡亦嘉資料照。(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街口創辦人胡亦嘉臉書上自行官宣,公告即日起回任街口投信董事,金管會今(5)日表示,街口投信必須在變更事實日5日內函送投信投顧公會,依投信投顧法及公司法規定進行逐款審核後再提交金管會。目前公會尚未接獲街口投信提出申報,金管會尊重言論自由,但是後續將依法行政,金管會有准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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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證投信事業若變更董事,需在事實發生日5日內函授投信投顧公會。

高晶萍進一步指出,投信投顧法第68條及公司法第30條對董事資格均有明文限制,公會將據此進行逐款審核,決定准駁後再轉送金管會證期局,並擁有最終准駁權。

高晶萍表示,投信投顧法104條規定解職董事後3年內不得回任,胡亦嘉目前已不受此限制。據悉投信投顧公會尚未接獲街口投信提出申報,需視其內部程序進度。

若是投信投顧公會核准變更,金管會是否會以「仍有訴訟」為由而駁回?高晶萍表示不回答假設性問題,強調將會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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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亦嘉為了「街口託付寶」爭議多次隔空嗆金管會,金管會2020年9月底帳列街口投信6大違規缺失,其中4項與街口託付寶有關,依違反相關規定重罰街口投信300萬元、予以警告處分,並依違反投信投顧法第104條規定、命令解除胡亦嘉董事職務。

胡亦嘉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金管會提出的處分事由屬實,胡亦嘉所為違反街口投信內控制度、也違背金融事業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認為胡亦嘉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判決駁回、不過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