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結合負擔 有線電視業者大富、凱擘遭重罰1億元

▲Apple TV,4K,電視,Apple,Her和她,。(圖/pexels)

▲有線電視業者遭重罰一億元。(圖/pexels)

記者陳俐穎/綜合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宣布,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1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因未履行結合案件決定書第五項及第八項負擔,合致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大富媒體、凱擘各新台幣5,000萬元,共計新台幣1億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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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大富媒體為取得凱擘及其旗下12家有線電視系統,向公平會申報結合。當時公平會考量大富媒體與台灣大哥大集團間形式上雖屬不同經營主體,惟其等關係密切,為確保結合後凱擘與台灣大哥大旗下有線電視事業彼此獨立經營,避免凱擘在有線電視系統、頻道代理之市場占有率增加,造成市場力量濫用或市場封鎖之疑慮。

因此公平會在決定書中附負擔要求大富媒體、凱擘及其所屬12家有線電視系統如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共同經營,以及凱擘亦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含頻道代理商聯賣、共同銷售頻道節目等13項負擔。該等負擔均是結合申報過程中大富媒體、凱擘主動提出將予以遵守,公平會考量後始同意該結合案。

不過公平會調查,凱擘公司旗下12家有線電視業者長期在未經公平會同意之情況下,與台灣大哥大集團之台固媒體旗下5家有線電視系統,以及浩鳴旗下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基本頻道採購、頻道租賃、客戶服務等有線電視重要核心業務共同營運、共用人力資源;同時,凱擘在銷售代理之頻道節目過程中,亦與台灣大哥大集團之優視傳播,以及浩緯、浩鳴等頻道代理商共同銷售頻道,顯未履行上述結合負擔內容。

公平會表示,大富媒體、凱擘自應於結合後依承諾履行負擔,惟卻持續從事共同經營及聯賣行為,對於有線電視系統及頻道代理市場明顯產生不利之影響,公平會認為其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甚高,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法定最高罰鍰金額各新台幣5,000萬元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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