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有退休金!他月薪6萬「不想給孝親費」:不是我叫他們生我的

▲▼財富自由,有錢人,富有,富翁,錢包,皮夾。(圖/記者鄺郁庭攝)
 

▲原PO不解,為什麼要給媽媽孝親費?(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為什麼要給孝親費?他們自己都有退休金。」一名網友發文表示,他雖然月薪6萬多元,但常覺得花不夠,所以對於媽媽要求「每月給2000元孝親費」感到不滿,「當初又不是我叫他們把我生下來的!」貼文曝光後,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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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網友在「匿名公社」上,以「孝親費一定要給?」為標題發文,提到他的媽媽要他每月給2000元孝親費,「說不一定會用到,但可以幫我存著」。雖然他的月薪有6萬多元,且住在家裡、媽媽會煮三餐,但是這筆錢「我覺得我自己花都不夠了」。

原PO對於媽媽的要求感到不解,「為什麼要給孝親費?他們自己都有退休金,幹嘛還要跟我拿錢?」更何況,當初也不是他叫爸媽把他生下來的,「既然生我,本來就有扶養的義務,反正我不覺得我需要給孝親費」。

貼文曝光後,大票網友都直呼,「是責任,是回報父母恩」、「是人就必須得給」、「為什麼不用給?為什麼」、「你可以不給,反正你自己說月薪6萬多,麻煩你自己搬出去租房」、「2000元其實不多,你從小到大的費用至少破百萬了,就當儲蓄」、「搬出去住,也可以不用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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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些網友回應,「有能力給多少就給多少,重要是心意」、「有能力就給」、「看收入也看心意」、「量力而為就好」、「當然要給,但自己衡量,多少自己決定」。

根據《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未成年(未滿18歲)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另根據同法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請求法院減輕甚至免除其扶養義務:

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根據《刑法》第293、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遺棄無自救力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換言之,若父母不能維持基本生活,子女理論上就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不過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是否要給「孝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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