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用光特休「還卡過年」 主管批沒良心!她聽傻了

▲▼上班,工作,OL。(圖/資料照)

▲原PO想在2月底離職。(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下同)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農曆春節將至,近日有網友發文表示,她有意在2月底離職,但公司主管卻說這樣會找不到人,要她做到3月。對此,她就好奇拋問,要是她的離職預告期是20天,過年期間能算在天數內嗎?貼文曝光後,引發底下網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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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網友在Dcard上,以「離職當月用掉7天特休」為標題發文,提到她有意在2月底離職,並在此之前消耗掉7天特休。然而,公司主管得知後,卻說這樣會害公司找不到人,稱原PO沒有良心,並要求待到3月。

聞言,原PO就求問,她在該家公司待滿1年、未滿3年,若離職預告期是20天,過年期間、這7天特休有算在天數內嗎?如果她2月7日提離職,有滿20天嗎?

貼文曝光後,底下網友紛紛回應,「你就說那7天全部放在離職前就好啦,29號走人你就29-7,變成22號走人,很多人都是這樣做的」、「離職日2/29(本日要上班),往前推20天,於2/9前提離職就可以了」、「就算你留到他找到人,公司也不會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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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3年者,勞工滿3年即可終止契約,但應在30天前預告雇主。如果是不定期契約,勞工若欲終止契約,工作3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者,要在10天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但未滿3年者,要在20天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要在30天前預告。

據了解,離職預告期不包含提離職當天,但天數包含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此外,勞工依法提離職理論上只需要「告知」主管,不必徵得同意,以書面、訊息、口頭告知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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