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5月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申報扶養親屬項目常常是申報諮詢的重點,稅務人員私下透露,很多離婚的父母搶著申報子女扶養,希望折得所得稅,但是因為稅法規定扣除額不能切割,就算主張「共同扶養」子女也只能給父或母其中一人抵稅,實務上就發生過離婚爸爸拿出匯錢付生活費的證明,扶養扣除額認定卻給媽媽,只因學校聯絡簿簽名欄、小孩考卷全是媽媽名字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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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離婚後若與前任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9.2萬元免稅額時,依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規定,由國稅局對可列報該子女免稅額的核定順序為:
1、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3、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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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扶養認定看的不是一次金錢進出,而是有沒有一起生活的事實。」稅務人員指出,每年國稅局都會收到數十件扶養認定諮詢,離婚夫妻在子女扣除額使用權上常常互不相讓,國稅局通常會先看法院對離婚判決上是否有明定「主要照顧者」,以及父母雙方共同生活事實舉證而定。
不過國稅局主管也透露,生活是「天天」的事,舉證「愈細愈好」,包括學校考卷、聯絡簿、健保費醫療收據這些都是共同生活的證明,若只是帶小孩出遊拍照,通常較無舉證效力。
稅務人員說,只有父母舉證對子女負5大責任,才有被國稅局採信的空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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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舉證其他扶養事實。
稅官舉例,甲君與前配偶乙君於109年間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同意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嗣甲君與乙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該局剔除甲君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
甲君不服,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認應由其列報扶養,案經國稅局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並與子女同住,雖甲君主張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亦僅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而稅捐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之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才符合稅法上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為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北區國稅局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