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扶養親屬看過來!4情境規定大不同 直接列報條件曝光

▲報稅畫面。(圖/記者鄭遠龍攝)

▲報稅畫面。(圖/記者鄭遠龍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綜合所得稅申報剛剛起跑,基層稅務人員幽默表示「每年到這時候孝順父母、兄友弟恭和慈祥的爸媽都會跑出來」因為扶養親屬,可以得到免稅抵扣名額,「養愈多、省愈多」且抵扣稅額的效果非常直接,特別是適用稅率在累進稅率邊緣的納稅義務人,更加可以紮實享受人多好辦事的情懷,不過,財政部也特別提醒申報扶養有4種不同情境,規定差異也很大,民眾報稅最好看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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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扶養4情境,要求大不同,可點圖放大。(圖/財政部提供)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4大情境扶養親屬,每人各可減9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減除138,000元。

情境1:直系尊親屬(祖父母、父母)
▪年滿60歲:可直接列報
▪未滿60歲(民國53年以後出生):須符合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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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2:子女
▪未滿18歲:可直接列報
▪年滿18歲(民國95年以後出生):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情境3: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18歲:可直接列報
▪年滿18歲: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情境4:其他親屬或家屬(伯、舅、姪、甥、孫等)
▪未滿18歲:同居一家永久共同生活且具家長家屬關係,互負扶養義務且確有扶養事實
▪年滿18歲: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無謀生能力指下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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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身體/精神/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取得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

2、符合長照扣除額規定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4、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當年度所得額不超過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20.2萬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確定符合扶養規定,網路報稅如何操作?
▪手機或電腦報稅都能新增受扶養親屬,填妥基本資料後,須執行親屬的 #身分驗證(手機3選1、電腦6選1),才能下載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如確定受扶養親屬無任何所得,可僅填寫基本資料,免稅額會自動計入,但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長期照顧等)如有符合者就須自行新增並檢附證明文件。

新增受扶養親屬後,需檢附證明文件嗎?
▪可直接列報→免附文件
▪須符合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指出,如需檢附證明文件,申報資料上傳後會有「申報附件上傳」按鈕,手機可拍照直接上傳約5-7張;張數較多建議掃描PDF檔上傳。

另外,財政部特別提醒,考量實務上常有祖父母、父母及兄弟姊妹被家人共同扶養而協議其中一人報扶養的情形,因此,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姊妹必須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 ,今年(第3年)才能於系統查到資料,不用再自行新增,民眾申報時也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