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X小心了!數位部要4大業者防詐 最重罰2500萬元封網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 羅秉成 唐鳳。(圖/記者屠惠剛攝)

▲行政院會9日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楊絡懸/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9日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其中,數位部負責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及網路連線遊戲業等4大產業防制詐欺犯罪,網路廣告平台未依通知下架詐騙廣告,最高可罰2,500萬元,經專家審議可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幾乎等於是「封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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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最大亮點,就是將要求境外大型數位網路平台「類落地」,像是Google、Meta、TikTok、X(Twitter)等網路平台皆必須設置法律代表人。據了解,Google、Meta在台灣已有法律代表人,但TikTok、X(Twitter)尚無,未來須受法令要求。

為了打擊詐欺犯罪,行政院協調內政部、數位發展部、法務部、金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協力防詐,共同研議訂定打擊詐欺犯罪專法,藉由強化金融、網路、電信等面向從源頭攔阻詐騙,貫徹「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等三減目標。

數位部表示,作為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負責防制詐欺犯罪相關網路廣告平台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及網路連線遊戲業管理措施的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事項,期盼從數位經濟產業源頭防止詐欺犯罪危害,保障人民權益。

打詐專法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4大業者制定防詐措施。數位部說,除了加強辨識、阻斷及應對詐欺犯罪外,為促進公私協力防詐,也制定免責(避風港)條款,使業者更能安心配合政府機關執行防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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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業者端防詐措施重點,首先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數位部表示,要求提供廣告服務達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負有4項義務:

1、域外業者須書面提報法律代表,以利文書送達及協助執行防詐措施法令遵循事項。

2、強化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度,廣告中須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的許可字號、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的標示。

3、制定詐欺防制計畫納入風險管理措施,導入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身分驗證,並每年發布透明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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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執行詐欺廣告處理與通報,協助政府機關移除詐欺廣告及訊息,防堵民眾持續接觸詐欺廣告。

針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數位部期盼,從金流源頭阻詐,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發現涉詐客戶後延後撥款或拒絕業務關係合作,並透過保存紀錄與同業聯防通報,以防堵犯罪者持續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活動。

電商業方面,數位部預期建立防止用戶利用電商平台服務進行詐欺活動的合理措施,包括強化防詐宣導、促進同業聯防、保存足以重建個別交易的有關資料、以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

另在網路連線遊戲業,數位部希望建立防止用戶或玩家利用遊戲或點數服務進行詐欺等合理措施,包括強化防詐宣導、促進同業聯防,避免詐欺資訊持續擴散、並保存足以重建個別交易的有關資料,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

數位部表示,四大業者防詐措施,將對應「上游源頭防詐、下游肅清詐欺根源」的精神,達成雙源齊清之效。為了確保四大業者配合政府機關防詐作為,打詐專法將依業者違反防詐措施的情節輕重,制定不同程度罰則,最高可罰新台幣2,500萬元,經專家審議可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

數位部說,未來也將持續精進對於四大業者防詐措施管控,並積極與外界溝通協調,盼能及早完善打詐法制,保障人民免於詐欺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