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弟共有土地!地價稅差4倍 稅務官員解惑「房地非屬同一人」

▲▼大台北房地產配圖。(圖/記者湯興漢攝)

▲房地產配圖。(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新竹市怡君的父親日前過世,她與弟弟繼承父親名下同一筆土地,各持分1/2,同時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只有弟弟的申請被核准,怡君覺得很疑惑,於是向納保官申請諮詢。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應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要件,才可適用2‰的優惠稅率。

稅務局說明,經納保官檢視怡君的案件後發現,其父親的土地由怡君與弟弟各繼承1/2,地上的建物則由弟弟繼承全部,因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符合「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弟弟同時持有土地及地上建物,符合規定,可按優惠稅率2‰課徵,稅額3,000元,而怡君僅持有土地未持有建物,仍須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稅額15,000元,2人稅額相差4倍。

稅務局提醒,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尚未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申請,或以郵寄、傳真或親洽稅務局辦理,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以後免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