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可續保 勞保年資不會少

▲勞工若因育嬰需要經雇主同意留職停薪,在留職停薪期間除可依規定申請育嬰津貼外,受僱滿1年者,還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勞委會勞保局承保處24日強調,勞工若因育嬰需要經雇主同意留職停薪,在留職停薪期間除了可以依規定申請育嬰津貼外,受僱滿1年者,還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不但勞(就)保的保障不會中斷,保險年資也可以繼續累計,保險年資增加,退休後可領的老年給付金額也隨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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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總經理羅五湖指出,育嬰留職停薪需在該公司工作滿一年,方才能申請,而育嬰津貼不須在同公司工作滿一年,僅需工作年資滿一年既可申請。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自91年開始實施,受僱滿1年以上,撫育3歲以下子女,並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就)保被保險人,即符合繼續加保的資格,目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數有3萬多人,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今年1到6月每月平均申請人數已近3千人。

此外,為了減輕雇主及被保險人負擔,育嬰留職停薪續保的期間,原本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公家單位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支應,私人單位則由勞委會負擔。而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則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延後3年再繳納。

辦理繼續加保,只要投保單位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即可,保險費繳款單會按月寄給投保單位,請被保險人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如選擇遞延繳納者,繳款單將在遞延繳款期限屆滿,寄到被保險人的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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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提醒,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須請投保單位填寫通知書寄送勞保局,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工作而離職,則須為其辦理退保。另外,任職未滿一年的被保險人,並不符合續保規定,投保單位應先申報其退保,待復職時,再辦理加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