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升級 死前2年贈與資產適用

▲報稅示意照,非當事人。(圖/記者屠惠剛攝)

▲報稅示意照,非當事人。(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除了6歲女童繳遺產稅的爭議案件,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文也揭露併案審理游姓婦人與李姓兒子聲請案,針對財政部將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全部視為遺產核課,裁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違憲,同樣要求財政部2年內修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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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源於一名癌末的李先生在2016年5月3日將名下土地贈與妻子游女士後11天往生,土地價值1億3019萬8990元,併同其他財產遺產總額2億2272萬1630元,遺產淨額1億4623萬7326元,應納稅額1462萬3732元。母子主張若視為遺產,應可適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

憲法法庭認為,財政部用「擬制遺產」的規定推算遺產總額,欠缺明確規範,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並未繼承到「死亡前2年」所資與的財產,且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繼承人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也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憲法法庭認為法條對於被繼承人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要求財政部必須在2年內應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