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財政部於12月24日發布解釋令,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在取得股份日認列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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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新解釋令規定,不再區分取得股權是否限制轉讓期間,一律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點認定所得已實現,以抵充的出資金額計算所得課稅,如同個人以財產作價投資公司取得股份的課稅規定。
另,在新解釋令發布前已發生的案件,仍適用104年函釋規定課稅,且因所得屬性為其他所得故免扣繳,但公司應依規定列單申報。林巨峯提醒,新函釋發布後,公司應在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提供勞務性質分屬股東的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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