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投票表決權比例 擬揭露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比照上市櫃以及公開發行公司現行制度,未來保險業者財報若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者,應發布重大訊息,同時,增訂需揭露「投票表決權比例」的規定。

金管會表示,配合國際會計準則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施後金融消費爭議案處理機關已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及考量保險實務作業等,因此,研擬「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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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揭露「投票表決權比例」的規定,保險局主秘施瓊華表示,現行規定已要求揭露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的比例,未來將進一步要求揭露「投票表決權比例」。

且為符實務,參考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的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的規定,未來保險業公告申報財報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者外的查核或核閱報告者,應發佈重大訊息。

不過,保險局也表示,若依法令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期中財報因非重要子公司或採用權益法的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是採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財報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查核或核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