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圖/資料照)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未以公司登記形式經營網路影音創作的網紅注意!財政部今(23)日公告,針對個人網紅在YouTube、IG、TikTok等平台創作、分享內容所取得的分潤或打賞收入,明訂為「執行業務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新制自2025年起正式上路,但給出明年6月30日前申報不罰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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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這項規範適用對象為經常性經營帳號、上傳影音或圖文內容的「個人網紅」,若從平台取得廣告分潤、訂閱、直播收益、打賞等收入,視同提供「表演性質勞務」,依法應課稅。
以一名居住在台灣的網紅為例,若從國外平台取得10萬元收入,其中8萬元來自台灣觀眾、2萬元來自海外觀眾,則有9萬元屬台灣來源所得。按費用率45%計算後,需申報所得為4.95萬元,其餘為海外所得。
財政部也強調,從2025年起,平台必須負起扣繳責任,不論是國內或完成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只要支付我國來源收入,就要依規定扣稅、開立憑單。若平台播放給台灣觀眾的廣告收入來自海外,也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考量制度初期民眾與平台不熟悉規定,財政部提供申報輔導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若在此之前完成申報、補稅者,可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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