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請生理假 最快明年1月免附證明文件

▲女性勞工請生理假,預計最快明年1月初不用再麻煩的附上證明文件。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女性勞工請生理假,預計最快明年1月初不用再麻煩的附上證明文件。勞委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刪除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由於這次修法是行政命令層級,勞委會公告後即可生效,預計最快明年1月初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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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強調,該法與其他請假之規定相同,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無論是否確有必要,皆要求受僱者應提出醫療證明文件。但勞委會進一步說,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但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勞資爭議亦見頻傳。

因此,勞委會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勞委會強調,該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