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新制 一體適用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基於道德危險考量,金管會去年底頒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部分條文,加強對保險銷售程序上的管理,同時發文提醒業者,銷售屬於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商品時應落實保險員的親晤親簽,若違反,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去年轟動全國的嘉義水上醃頭案,再度凸顯保險公司在招攬及核保上的嚴重疏失,為杜絕類似案件的再度發生,金管會去年火速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其中,要求保險業應將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業務人員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的義務,以及保險業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等事項納入其內部的業務招攬處理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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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不管是否為傳統業務員招攬的銷售方式,保險公司對非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商品的進行電話行銷業務時,除了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人的簽名外,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自取得保戶親簽的相關文件。

金管會說明,年底發文重申保險業辦理電銷業務注意事項,是基於配合去年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的修正實施,主要是提醒業者辦理電銷業務時,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電銷銷售壽險商品以傳統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及傷害保險為限,且傷害險保額不可超過600萬元。

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表示,金管會年底的發文並無進一步緊縮非傳統型保險銷售管道的用意,有關電銷的商品銷售範圍與過去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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