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經區聘外籍專業人士 勞動部:並未放寬

▲根據報導指出,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放寬只要是跨國企業的中企負責人、經理人等,即可來臺。勞動部今(9)日澄清,自由經濟示範區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仍須符合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範,並無所稱「放寬」之情事。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根據報導指出,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放寬只要是跨國企業的中企負責人、經理人等,即可來臺。勞動部今(9)日澄清,自由經濟示範區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仍須符合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範,並無所稱「放寬跨國企業之中企負責人、經理人均可來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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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受聘僱來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包括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其三則是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或是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且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同時,其以上各項外國人受聘僱薪資,需達每月新臺幣4萬7,971元以上。

此外,為因應產業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優秀外籍人才,勞動部針對前揭第2項訂有會商機制,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國人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目前已有新竹、台中與台南3大科學園區內之事業單位、在臺設有企業總部或研發中心等,為會商機制之適用範疇。

勞動部進一步說,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推動,將自由經濟示範區納通案會商的適用範疇,比照科學園區模式,區內聘僱具學士學位之外籍專業人士,無須具備2年相關工作經驗之規定,但是外籍專業人士之聘僱薪資以及相關規範等,仍需符合現行規定,且其他各款外籍專業人士聘僱條件並未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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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勞動部目前已開放外國人從事擔任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並針對外國人與雇主資格等訂有相關規範,且區內區外並無差異,亦無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另訂規範,尚無針對區內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