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修正案今三讀通過 當日同廠限制解雇人數

▲立法院今(20)日三讀通過三大修正案,包括增訂請領就保各項給付者,得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等。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0)日三讀通過三修正案,包括增列同一廠場及單日解僱人數限制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時可以透過交付仲裁機制,以及增訂請領就保各項給付者,得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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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修正案,勞動部表示,此次修正內容主要包括,原條文第1項第4款增列「同一廠場」及「單日解僱人數限制」規定,以減緩大量解僱對區域就業市場之影響;另因應當前許多事業單位組織分散及龐大發展,新增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總人數達一定數量時,亦有該法適用之規定,使適用範圍更臻周延,確保勞工權益。

只要是僱用勞工人數超過500人之事業單位,現行條文僅規定須達全體員工五分之一之門檻,方得適用,修正後則增訂了單日解僱人數達80人之限制,以僱用2,000人之事業單位,或廠場為例,除於60日內如解僱勞工人數逾五分之一,即達400人應適用該法外,如單日解僱超過80人,亦應適用。

同時,為解決目前我國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常遭遇協商一方有拖延協商、佯裝談判等違反誠信協商行為,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五項規定,勞資任一方如逾6個月以上無法達成協議,並經裁決委員會認定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得本職權交付仲裁,以快速解決勞資爭議,穩定勞資關係。

此外,為保障弱勢勞工基本生活,立法院也通過就業保險法第22條修正條文,增訂請領就保各項給付者,得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且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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