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開放先賣後買 200檔個股將可雙向當沖

▲6月30日將開放「現賣後買」,但投資人需留意借券成本以及買回價差成本部分。(圖/記者林潔玲攝)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證交所今(24)日宣布,為完備整體交易市場機制,103年6月30日起,開放現股先賣後買,也就是說,投資人可從事臺灣50、中型100及富櫃50指數成分股等,共計200檔個股之先買後賣,以及先賣後買「雙向當日沖銷交易」,但投資人也須留意兩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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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可於普通交易時段,先買進後賣出,或先賣出後買進同種類證券,並就同數量之有價證券進行當日沖銷交易,或可於普通交易時段買進後,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賣出,或於普通交易時段賣出後,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買進,進行當日沖銷交易。

證交所主管表示,其最主要是「券」的問題,由於不希望投資人暴露過多的券,還是希望當日能夠完成交易,因此若是投資人先賣後尚未買回,隔天券商就會強制買回,由券商做交割完券,變成隔日沖,但投資人須注意,「買回價差成本」,以及「借券成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已規劃相關作業方式,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人現券賣出委託時,應確認委託數量是否超過其在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與當日現款買進成交數量之總和。超過時,證券經紀商應確認本身具足夠數量之有價證券,於投資人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時,可出借予投資人作為交割之用。

即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人現券賣出委託時,應進行風險控管,確認是否有足夠券源供出借。證券經紀商應事先徵詢有出借意願之投資人或透過他家證券經紀商徵詢其投資人,建立可供出借之券源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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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此次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主要配套措施即證券經紀商應建立或有券源,先行與有出借意願之投資人簽訂「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貸契約」,並落實風險控管,於接受投資人委託賣出時,確認具足夠券源以備投資人未反向買進時供出借以應付交割。

另投資人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證券經紀商應於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T+1日)以證券商總公司帳號進行強制買回,以供還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