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台灣創業環境賣相欠佳 如何吸引錢和人?

專訪立法委員李貴敏、蔡正元、賴振昌、林岱樺、潘孟安
採訪/金麗萍、秦振家
文/秦振家 照片/鄭暐琪、秦振家、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想在台灣創業,困難重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在今年七月初引述一份報告表示,台灣的創業環境,僅優於不丹與尼泊爾,在亞洲被歸類至第三、四級。這樣的賣相,如何吸引國際資金?

為改善台灣創業環境,國發會於去(2013)年九月開始規畫「創業拔萃行動計畫草案」(HeadStart Taiwan),計畫鬆綁相關法規限制、強化國發基金的運作機制,增設實體新創園區等措施;此外,行政院也希望透過草擬中的有限合夥法,提升彈性度。對於打造台灣友善的創業環境,立法委員李貴敏、蔡正元、賴振昌、林岱樺與潘孟安對此各有論述。

向世界開門 不應閉門造車

今年成功推動修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李貴敏和蔡正元表示,目前企業競爭已全球化,國際資金將迅速流向有利可圖之處。李貴敏強調,台灣對新創企業的相關法令規定,如公司法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應跟進國際趨勢;同時,也應將中小型的新創企業與大型企業進行區隔,才能吸引國際資金和人才,投入台灣新創企業發展。

蔡正元指出,台灣現今的資金市場已不若大陸中關村活絡,而台灣也不能只靠雞排和咖啡創業養活二千三百萬人口。而台灣新創公司如何吸引國際資金和人才?與大陸的合作關係,將是它們觀察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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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兩合公司規範 何需有限合夥?

因此,政府應放寬修訂目前各項法令對海外資金及人才等限制包括中國大陸,向全球開放,如此,才能協助新創企業進軍國際市場。

賴振昌則表示,近年來,台灣社會愈來愈重視創意產業發展。但政府應考量,目前是否只有有限合夥的選項,才能協助創意產業?企業組織法人化是世界潮流,可以協助新創企業做大做久;反觀有限合夥的缺點,在於合夥組織不具法人資格,因此,租稅和銀行往來等都必須追蹤個人紀錄;如成立兩合公司,法人的權利義務相對單純,對於財產和租稅的處分,都能針對法人進行。

針對國發會爭取特別股具有複數表決權的修訂案,賴政昌認為,必須慎重考量。如果開放特別股具有複數表決權,將形成部份股東只需持股有限,卻持有經營實權;最後,可能造成少數股東操控公司,大開後門的弊端。

試行特別法 再考量全面落實

林岱樺則直指,輔導新創產業應具有明確政策,而非單修公司法。如需修法,應針對重點新興新創事業,制定一部具有實驗性質的特別法,俟時機成熟,再考量修法,落實全面執行。

著手戰略布局 避免流於人人有獎

為進一步鼓勵台灣新創產業發展,林岱樺建議可從五個面向著手:為新創事業成立天使基金條款、強化學校的育成中心制度、強化微型服務業與連鎖服務業的研發創新與國外布局、強化網路媒體科技應用的新創產業投資,以及輔導新創產業開發國際市場與全球布局能力等。

針對政府協助新創事業發展的相關措施,潘孟安表示,政府應從國家發展所需的經濟戰略布局著手,針對中國、東協和歐美等不同市場需求擬定策略,不應將相關審查流於形式,而應全面檢討扶植計畫。

網路意見領袖怎麼說

李全興 關於新創企業,政府應該關注外來人才的相關規定。資金的話,有利可圖的生意,本土資金難道會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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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任 強烈反對蓋新創園區,希望能用那些錢來投資新創公司或集中在給新創公司全球各地參展的經費。

洪大倫 台灣政府是這樣,有些東西歸A主管機關,有些東西歸B主管機關。結果新創團隊不知道要做某些事時,到底是要找A還是找B。

黃玉米(昱銘) 政府要協助的,不應該只是看著創業者提出來的問題,去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是應該升級成為一個「交流平台」。

織田紀香 政府應鼓勵創業的上中下游整個生態圈整合。從最上游的VC到末端的Mentor與resources,都應該要被妥善整理好,設計一套適當的機制來讓創業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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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請參閱最新一期《理財周刊》第727期,尊重智慧財產權,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來源。】【提升理財力--理財課程資訊www.moneyedu.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