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眼鏡檢測 逾6成6不符標準

▲經濟部標檢局抽檢市售太陽眼鏡,竟有超過6成6的產品不符標準。(圖/標檢局提供)

記者林信男/台北報導

近期天氣高溫炎熱,不少民眾習慣戴太陽眼鏡出門,抵擋刺眼陽光。但經濟部標檢局9日公布的檢測結果顯示,在受檢的12副市售太陽眼鏡中,有8副分別出現品質項目、中文標示不符規定,以及未完成檢驗程序等狀況,占比逾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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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檢局科長鄭慶弘表示,標檢局自2008年起,就開始對全台各地的太陽眼鏡進行抽檢,以確保市售太陽眼鏡品質,這次是針對台南地區百貨公司、眼鏡行、體育用品店及賣場等商家,隨機購買12副平光式(無度數)太陽眼鏡加以檢測。

由檢測結果可得知,在抽檢的12副太陽眼鏡中,有3件品質項目與規定不符,6件中文標示與規定不符,1件未依規定完成檢驗程序。

鄭慶弘指出,太陽眼鏡產品須依照穿透率檢測結果,標示正確濾鏡分類編號,但這次有3件受檢產品未過關,雖然紫外線穿透率合格,不過可見光穿透率標示與檢測結果不符,若配戴這類太陽眼鏡,恐會影響視線。

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規定,上述3項商品不得陳列或銷售,且該法第48條第1款及第63條之1規定,業者須限期回收或改正商品,否則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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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6件中文標示不符合部分,鄭慶弘說明,市售太陽眼鏡商品,中文標示共有14項,這次未標示項目共有「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67」、「非作直視太陽用」等多項,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有1件未依規定完成檢驗程序商品,鄭慶弘解釋,該產品的樣品未經檢測,雖取得類似樣品的授權報告,但標檢局認為,檢驗程序仍須補強,若經調查屬實,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該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