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責任裁罰定義逐漸擴大 影響範圍更大

▲國立政治大學教授葉啟洲,近4~5年來法官對於環境汙染的裁罰定義逐漸擴大,影響產業範圍也變大。(圖/記者陳明仁攝)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環保意識近幾年來持續高漲,不僅政府積極針對環境污染業者提高罰則,連法官對於裁罰的定義也逐漸擴大。環保署日前召開環境責任研習會,國立政治大學教授葉啟洲表示,不同於其他國家對於環境污染危險以「列舉行業別」來定義,台灣則以「概括的危險活動」來定義,影響產業的範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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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全世界重大災害有53%發生在亞洲,只有9%災損獲得理賠,12.5%發生在美洲,其中66%災損獲得理賠。在已發展國家保險機制之下,可賠付約36%的損失,發展中國家約5%,而「台灣保險理賠比率僅3%,其他缺口皆由政府買單」。

葉啟洲進一步說,近4~5年來,由於社會環保意識的提高,也影響法官判斷的寬嚴。例如民法191-3條危險責任,主體是認定「從事危險活動」來推定是否過失,台灣以往利用該條法令判賠的機率低,在88年制定、89年實施後,剛開始5年內僅炮竹廠等危險業者有判賠。

但近年來利用該法令判賠比例越來越高,法官認定「有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的定義越來越廣,不同於其他國家是以行業別來列舉危險者,我國是概括從事危險活動者,也因此,業者環保意識更需要提高,但同時,他也表示,因為賠償責任變寬,間接會推動保險的責任。

展望環境責任的未來趨勢,葉啟洲認為,據銘傳大學風管系的建議草案來看,個人、事業、或設施及各級政府因其環境損害行為導致環境損害者,在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基本保障金額內,行為人不論有無過失,均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未來環境責任法將趨嚴之下,公司風險控管成為相當重要的營運基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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