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外銷損失認定 須注意單筆90萬門檻

▲企業外銷想認列損失,文件不齊恐遭剔除。(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台灣去(2014)年外銷金額高達4,728億美元,創下歷年新高,但在亮眼成績單的背後,不少中小企業也大嘆國際財不好賺,舉凡運輸意外、客戶解約、因故違約等狀況,都可能導致企業損失。須注意的是,企業外銷損失的認定,超過新台幣90萬元,還得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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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所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者因違約遭索賠、因不可抗力意外受損、運輸途中造成損失,經查明屬實,應可認定為外銷損失。

在外銷損失認定方面,企業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的文件外,依照不同賠償方式,也須出示各種文件供國稅局查核,一旦資料不齊恐遭剔除補稅。

舉例來說,以外匯方式賠償者,經銀行結匯後,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若是在台以新台幣支付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則應檢具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日前在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就發現其所列報的外銷損失中,單筆超過90萬元部份僅能提出買賣合約書及匯款資料,卻無法提供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因此最後遭到剔除,並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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