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 公平會點頭延展

▲一銀、土銀、彰銀等8家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案,公平會同意延展至109年3月1日。(圖/記者陳明仁攝)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第一銀行、合庫銀行、兆豐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土地銀行、臺灣企銀、臺灣銀行等8家銀行,申請延展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案,公平會今(25)日宣布,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6條規定附加負擔予以許可,許可期限至109年3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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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銀行等8家銀行,為共同爭取優惠商店,組成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共同使用「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的商標、標誌、圖片及網域名稱,因此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並經該會於101年3月22日附加負擔予以許可,許可期限至104年3月1日止。因該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期限將屆,8家銀行申請延展許可期限。

公平會審理後認為,本案聯合行為的實施內容,並不涉及「共同決定價格、產出、市場或客戶」等競爭核心變數,且與第一銀行等8家銀行前次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時相較,在此期間內信用卡服務市場並無更趨集中的情況。

而第一銀行等8家銀行於信用卡相關市場的加總市場占有率,以簽帳金額計算僅約8.08%,若以流通卡數計算則為9.6%,無明顯提高。公平會認為,市場上仍有其他經營規模更大、更具市場力的信用卡發卡機構,第一銀行等8家銀行,難因此聯合行為例外許可而取得排除競爭能力。

因此,經考量此項聯合行為可節省第一銀行等8家事業個別洽談優惠商店所衍生的費用及成本,並增加其信用卡持卡人可選擇的優惠商店範圍,優惠商店也可因此增加提供服務的對象數量及範圍等,消費者及優惠商店均得分享本聯合行為所帶來的成果,對於整體經濟具有正面效益,准予延展聯合行為許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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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附加負擔,包括申請人等不得利用本許可,就信用卡之發卡條件、費用收取、持卡人權利義務等為聯合行為;申請人等不得在任一申請人依約定數量提供共同優惠商店之外,再限制其單獨提供優惠商店或更為優惠之條件予其持卡人。

同時,申請人等不得拒絕任一申請人退出本聯合行為。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時,申請人等應於30日內函報公平會備查;申請人等應於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執行小組會議後 30 日內,將會議資料及紀錄影本函報公平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