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代理人鬆口氣 營業稅改回2%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金融營業稅去(2014)年中上調至5%,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也被一併劃入課稅對象,引起業界不小反彈,財政部官員今(12)日表示,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提供相關服務,所收取的代理費、佣金及手續費等收入,經認定不屬於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應適用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說明,該部擬定「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修正草案,將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所收取的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認定為非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該草案經行政院於今年4月29日核定、財政部5月6日修正發布,但從3月1日就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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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提醒,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今年5月申報3到4月期營業稅,應將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所收取的代理費、佣金及手續費等收入,分別就其銷售額及稅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稅額申報書(403、404)第56欄及第57欄(其他專屬本業收入,不含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將適用2%營業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