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琪瑪(4721)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將正極電池材料業務之相關資產讓與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美戶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發言時間 101/05/2917:39:34
發言人 蔡佳蓁 發言人職稱 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4833788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將正極電池材料業務之相關資產
讓與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美戶先進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條款第11款
事實發生日101/05/29
說明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收購(資產讓與)
2.事實發生日:101/5/29
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美戶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讓與之受讓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美戶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讓與之受讓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資產讓與之受讓公司為本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故原股東權益不受影響。
7.併購目的:
進行組織調整及專業分工,整合集團內部資源,以發揮經營效率,
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八條讓與本公司正極電池材料業務之相關資產,
並取得美戶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7096000股之對價。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透過業務及組織之調整,朝向專業分工,以提昇企業整體營運效率。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次收購股份讓與資產並未辦理減資,故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並無影響。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以每股新台幣10元,換取美戶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1股。
2.本公司擬讓與之資產價值,係參酌本公司截至101年4月30日止擬讓與
之資產帳面價值為新台幣(以下同)70,960仟元。
換取美戶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面額10元發行之普通股7096000股為對價。
11.預定完成日程:
讓與基準日為101年6月30日。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不適用。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不適用。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