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興昌(2008) 本公司撤銷101年7月30日股東常會之召集

發言時間 101/05/3114:14:29
發言人 林子惠 發言人職稱 財會部經理 發言人電話 07-5556151

主旨 : 本公司撤銷101年7月30日股東常會之召集
符合條款第49款
事實發生日101/05/3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1/05/31
2.公司名稱: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向集保公司申請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集保公司發文本公司表示,
集保公司之立場,僅得就經濟部具有公示效果之登記資料為認定之要件,因無從判定
是否有董事會之存在,而無法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以致股東常會無法召集。
6.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
股東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俟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完成改選變更登記後,
本公司再召集股東常會。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集保公司發文字號-保結股字第10100851811號函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