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擬放寬 營建同業連帶擔保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配合證交法修正公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其主要項目有,未來外國公司及公發行公司財務報表中所謂的淨值,為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項目,以及將放寬建設公司同業間因預售屋銷售合約之需要,得連帶擔保履約保證責任。

金管會今日指出,配合證券交易法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將外國公司納入規範,及公開發行公司將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金管會爰研擬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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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未來公開發行公司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且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公告申報主報表者,考量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風險主係由母公司承擔,所稱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項目,外國公司亦同。

另外,因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建設公司實務需求,放寬建設公司同業間因預售屋銷售合約之需要,得連帶擔保履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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