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振誠/台北報導
為強化公司治理文化,證交所修正「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內容增訂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公司,應出具董監事於最近1年申請日內,已完成進修公司治理相關課程3小時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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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交所增訂內容,申請股票上市公司的負責人、董監事及持股10%以上股東,應參加「證券法規研習課程」,除董監事就公司治理相關課程進修時數,負責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進修下列課程內容完畢即可,無進修時數限制。
證交所指出,進修課程內容應包含證券市場簡介及展望、公司上市後對社會及投資大眾應有之責任、公司治理及其相關之財務、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財務預測、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規介紹、資訊公開體系簡介、公司負責人、董監事、大股東基本職權及法律責任介紹(含內線交易及歸入權相關法規)、董監事、大股東股權及質押應辦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上市標準、不宜上市條款及申請上市其他應注意事項、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相關規範、上市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及終止上市相關規定等多項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