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1314) 就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排除侵害為由對本公司向台北地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乙事,說明之。

發言時間 101/06/2220:49:28
發言人 楊慶賢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878187轉8460

主旨 : 就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排除侵害為由對本公司向台北
地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乙事,說明之。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06/2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繫屬法院:台北地方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1/06/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力麗公司)向本公司以排除侵害為由,向台北地方法院聲
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聲請人,即力麗公司,得以新台幣一億八千
七百八十五萬元或同額之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不
得以聲請人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呂東英與馬嘉應之文件未備齊為由,不予列入相對人
民國一○一年度股東常會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另法院也於裁定指出,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提名審查權限屬董事會所有,其所檢視
事項非僅止備齊文件一項而已,尚包括諸多積極及消極之審查,及公司本身對獨立董事
之特殊要求,由於雙方所爭執僅為聲請人是否備齊文件,故力麗公司以不得以「任何理
由」排除呂東英與馬嘉應之獨立董事被提名人資格請求,核無理由。
力麗公司其餘請求「於相對人民國101年6月27日股東常會選舉獨立董事時,相對人不得
剔除、封存或以他法排除股東選舉呂東英先生或馬嘉應先生為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等均
遭法院駁回。
4.處理過程:
法院附有條件之裁准力麗公司需提出一億八千七百八十五萬元作為擔保金後,並僅限定
本公司不得以力麗公司提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文件未備齊為由,不予列入,此外,法院
也說明,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提名審查權限屬董事會所有,其所檢視事項不僅備齊
文件而已,尚包括諸多積極及消極之審查,及公司本身對獨立董事之特殊要求。因此,
力麗公司以不得以「任何理由」排除呂東英與馬嘉應之獨董資格請求,核無理由。
此外,力麗公司其餘之請求,於法不合,均遭法院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法院為求速審之裁定,顯有疏漏之處,例如馬嘉應未附學歷證明文件,不符中石化獨董
提名最基本要件;本公司將依循法院裁定,委請律師團研擬妥當因應方案,使股東常會
可以順利進行,以確保股東大眾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