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宣判 台新金:以後董事改選財部不得有妨礙行為

▲台新金控。(圖/資料照)

記者許雅綿/台北報導

法院27日對台新金狀告財政部進行一審宣判,台新金(2887)發聲明表示,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認台新金與財政部間契約關係存在,足證台新金依據2005年公告及公函,主張與財政部間具有民事契約關係為有理由,對此部分台新金表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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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強調,能夠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以後董事改選財政部不得再有妨礙行為出現,對明年六月改選應是最強而有利的判決。

台新金解釋,財政部2005年公告已明載「財政部同意支持所引進的金融機構取得彰化銀行經營權」、2005年公函並載有「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以及「本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得標投資人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

但財政部在彰銀第24屆董事改選時,不只未依約積極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反而違約提名4席普董候選人、使泛公股加碼持股彰銀、委託16家券商強力徵求委託書,並將財政部所持有及所得控制股權採的平均配票方式(每席8.5%)而當選4席普董,妨礙台新金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

台新金認為,財政部不但已違反契約,且已違反台北地院判決主文所稱之「不得妨礙原告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台新金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行研議妥適方案,以繼續維護全體股東及台新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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