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機構表示,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除權(息) 基準日在繼承日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該股利之權利,自應併入遺產申報,但繼承人取得該次除權(息)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股票所配發之股利,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不過,國稅局也指出,若除權 (息) 基準日在繼承日後,所配發之股利則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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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機構表示,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除權(息) 基準日在繼承日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該股利之權利,自應併入遺產申報,但繼承人取得該次除權(息)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股票所配發之股利,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不過,國稅局也指出,若除權 (息) 基準日在繼承日後,所配發之股利則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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