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若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如未依規定併入,恐遭補稅處罰;但在中國大陸已繳納的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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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為上市公司員工,因績效優異,於103年前往該公司所成立的中國大陸公司任職,並由大陸公司給付薪資所得,甲君雖按月領取薪資,卻未依規定併同10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一旦被查獲,除依法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假設甲君主張,依據自然人憑證所查得各類所得資料,並無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不應認定漏報薪資所得而處罰;然而,依據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所得資料清單,提供查詢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於說明中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所得,僅供申報時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國稅局強調,如未依規定申報,導致短漏報所得,會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故甲君仍應依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