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優惠電價像「免錢午餐」 能源局要各部會自籌經費

▲路燈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經濟部能源局26日召開《電業法》修法公開說明會,針對現行公用路燈、學校、庇護工場、社福機構,以及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的優惠電價,新法傾向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吸收,因此引起交通、衛福及教育三大部會反彈,直言恐排擠預算,不過,能源局態度強硬,電力組副組長吳志偉更形容,此舉「有點在吃不要錢午餐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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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行《電業法》規定,台電擁有電業專營權,因此,民營電廠所生產電力,只能全數躉售給台電,無法選擇其他購電對象,不過,由於新法傾向電業自由化,打算將發電、輸配電、售電分離,開放民營電廠可直接售電給「具購電選擇權」用戶,能源局官員也宣稱,將開放所有民營電廠在公平環境下競爭,屆時「搶用戶各憑本事」。

正因為台電被拉下凡間,所以,針對公用路燈、學校、庇護工場、社福機構,以及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原本由台電吸收」的優惠電價,新法傾向各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吸收。吳志偉指出,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優惠電價所增加的成本費用,應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不應該由社會大眾埋單,「現在大家的想法就是丟給台電,這有點在吃不要錢午餐的意思。」

對此,交通部代表認為,各相關部會都有編列預算的排擠效果,一旦編不出預算,就會轉嫁至消費者身上,恐怕有所闕漏。教育部代表則指出,相關預算若回歸教育部,預算恐增加新台幣逾14億元,「教育部本身還有相當多重要教育政策,財源安排很艱鉅,希望能持續給各級學校電價優惠。」

衛福部代表也大吐苦水,宣稱相關用電優惠已於2015年回歸衛福部承擔,共支應9000多萬元,「對我們的預算來講是非常沈重的負擔」,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該筆預算9500萬元卻被主計總處刪除,理由是「相關用電優惠應由台電吸收」,因此要求能源局出面溝通。對此,國發會代表雖直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負起責任」,但承諾會與主計總處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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