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衛廣媒體負責人 學歷和經歷列入NCC審查項目之一


▲未來想要擔任衛星廣播電視的負責人,NCC要看學、經歷。(圖/資料照)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第716委員會議5日進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草案討論案,明訂不得擔任負責人的消極資格和積極資格的條件。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雖然現行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和公司法都有相關規定,不過提出這樣的管理辦法是希望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負責人要有專業素養,確保新聞和節目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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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曾經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充當經理人。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也規定, 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或曾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曾利用工作之職務關係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申請人之營運計畫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虞或對國家安全、產業整體發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申請人之資金及執行能力,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未逾二年。主管機關可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NCC5日表示,雖然上述兩項法律都有規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的條文,不過為確保衛星廣播電視的新聞和節目品質,NCC也研擬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分為消極資格和積極資格條件,消極資格部分,包括曾觸犯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曾任負責人,因執行其職務致使事業遭吊銷執照者;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在國內無住居所者;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任負責人者。

至於積極資格部分,負責人至少具備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學院或大學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以及足資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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