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併購規定放寬 併外國公司可不看獲利能力

▲為協助上櫃公司發展,櫃買中心適度放寬併購規定。(圖/資料照)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為協助上櫃公司技術布局、市場拓展及多角化經營,櫃買中心18日表示,研議適度放寬併購規定,若併購外國掛牌公司,由於這類公司規模、財務狀況,已符合該國上市標準,可不再檢視此公司的獲利能力、不宜上櫃條件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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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指出,併購是企業鞏固技術競爭力、擴大市場裩模的手段,為使上櫃公司發揮技術及市場綜效,櫃買將適度鬆綁「業務規則」第2章之1相關規定。

櫃買中心說明,本次修正重點有2項,第1,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所併購的外國公司,若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交易者,考量海外交易所上市公司,規模、財務業務狀況,已符合該交易所繼續上市標準,因此「不再檢視該外國公司獲利能力、不宜上櫃條件等標準。」

第2,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併購對象,若屬國內未上櫃(市)公司,非屬第一上櫃(市)公司、第二上櫃(市)公司,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交易外國公司者,如併購後公司淨值,高於原上櫃公司每股淨值,或能取得經濟部工業局評估「合併能有效提升綜效」的明確意見書,便不適用檢視獲利能力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