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屋日租賺外快 國稅局:要繳營業稅

▲自有房屋或二房東型態,將空房出租,需繳納營業稅。(示意圖/資料照)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外籍旅客來台自由行人數增加,以及國內旅遊風氣盛行,「日租套房」的興起,目前經查發現部分個人透過訂房網站、日租套房網等,以自有或二房東型態將空置房間出租,從事營利行為,涉嫌逃漏營業稅,應該自動申報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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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是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給第三人,除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客房數在5間以下,且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外,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還是需要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包括第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第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第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經營的旅館業或飯店業者,都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個人將空置的房屋對外出租,並透過網路刊登住宿訊息攬客,卻無需向政府依法納稅,將使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業者,處於不公平競爭的環境中,除違反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外,也會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或符合一定要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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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從事出租日租套房業者之個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