煩人的商業電子訊息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加以規範

▲NCC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具體內容,總共有六章三十條。(圖/資料照)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4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具體內容,總共有六章三十條。對於不堪其擾的商業電子訊息,草案中明訂,發送方必須在訊息中提供接收方可選擇「拒絕接收」的免費回傳機制和聯絡方式,違反的發送方,必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另外,使用者若與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間出現紛爭,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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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NCC公布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總共有六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第三章「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責任」、第四章「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使用」、第五章「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與近用」和第六章「附則」。

而六章中,共有三十條法條,其中對於不堪其擾的商業電子訊息,草案中明訂,發送方必須在訊息中提供接收方可選擇「拒絕接收」的免費回傳機制和聯絡方式,違反的發送方,必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另外,使用者若與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間出現紛爭,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NCC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是規範建議政府透過建立公眾諮詢和參與機制,落實開放政府的理念,建構網際網路的基本規範,包括個人資訊隱私、通訊秘密、智慧財產保護、個人資料安全和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規。在「網際網路治理」精神的架構下,強化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的平等關係,確保服務資訊能充分揭露,消費者權力能有所救濟。整體來說,這個草案是民法、刑法等法律的特別法,也就是把規範實體世界的法律延伸到網路世界,網路世界的行為和言論都要接受法律約束。

NCC表示,這個草案是採取促進民間自律和公私協力作為治理手段,確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的普及和近用,公布具體條文內容後,將召開公聽會聆聽社會各界的聲音,預計三月送交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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