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08/1420:09:44
發言人 李瓊淑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160966#108
主旨 : 本公司與戴賢京(即金立計程車服務行)違約金訴訟案件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08/1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戴賢京(原名戴賢金)即金立計程車客運服務行;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36號
2.事實發生日:101/08/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戴賢京主張本公司於民國96年3月15日與其簽定計程車隊業務讓與協議書,
約定將其經營之計程車隊相關業務讓與本公司經營。
事後因雙方對於約定事項有所爭議,戴賢京於民國98年2月
訴請本公司給付新台幣500萬元之違約金。
4.處理過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需給付違約金新台幣500萬元及利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對造之請求仍可上訴,因此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有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對第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