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項社會住宅子法草案 內政部通過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營建署提出「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評鑑及獎勵辦法」、「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及「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等3項社會住宅相關子法草案,內政部16日通過,將賦予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法源依據。

「住宅法」經總統於2011年12月30日公布後1年施行,內政部指出,本次通過的社會住宅相關子法依據「住宅法」的授權訂定,作為民間興辦經營社會住宅的用途。

從申請興辦應具備的資料文件、政府受理應審查項目及程序到核准社會住宅營運後,內政部指出,都需以書面及實勘方式,對經營者予以評鑑,此外,為了確保有特殊狀況或身分權益,若經營者因故無法繼續營業,政府應實施接管,做為相關作為的法源依據。

內政部表示,營運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將可營運,以建案列管督導,也明定對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經過核准後,如果未按照規定,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興辦核准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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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了確保入住者權益,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營運後,政府應對經營管理者,進行輔導、監督及定期評鑑,並對評鑑優良者,則給予適當獎勵。「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4年至少辦理1次評鑑。

評鑑項目包括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權益保障、改進創新等項目,經評鑑優良者的獎勵及評鑑結果,將予以公告,至於評鑑結果,將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4種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