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6天不給薪」 慣老闆:年輕人勞基法觀念是錯的

▲上班族,失業,工作壓力,職場,煩惱。(圖/達志/示意圖)

▲台灣公司普遍存在「慣老闆」,使得勞工權益大大受損,拖累整體勞動環境。(圖/達志/示意圖)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暑假即將到來,多數學生會利用暑期打工賺取零用錢,補貼生活開銷,不過由於年紀輕、經驗不足,面臨勞資糾紛時常求助無門。就有一名網友Mobile 01上還原史上最扯面試,老闆竟說前6天為試用期,所以不支薪,怒嗆「台灣慣老闆到底是什麼心態,低薪就是這樣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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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在台南尋找暑期工讀的網友,在人力銀行上看到一份打工,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早上9點至晚上6點,午休1小時,薪水約為21-22K左右,因此決定前往面試,不料在與雇主洽談的最後,竟蹦出一句「前6天不支薪水,老闆說這6天試用期」讓原PO瞬間傻眼,就算試用期過後,也不會補回這6天薪水,大嘆「台灣勞工這麼不值」!

不少網友心有戚戚焉的說「台南勞動條件真的很差」。網友曾經聽到面試老闆表示「勞基法都是很差勁的東西。你們年輕人這種想照勞基法的觀念都是錯的,知道嗎?」也有網友附和表示「慣老闆用的伎倆是,海量加大量的面試,總會讓我挑到一個願意接受他的奴隸制度的!」

更多網友把矛頭指向政府,有人指出「為何各縣市的勞工局都沒有定期去稽查,慣老闆有時候也是各縣市政府養出來的」;也有人希望「政府應主動介入引導勞資平衡,但看不到作為」,甚至還有網友酸「現在老闆狼心被狗吃了嗎?」

按照《勞動基準法》規定,並未禁止雇主與受僱勞工約定先試用,只要勞資雙方僱用時有試用期的意願就不違法,但針對試用期間,不論是工作時間、休息、例假日、加班費、工資給付等,一樣都不能少。換句話說,若依原PO說法,試用期6天,只要有勞務之事實,雇主就必須支付這6天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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