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5月1日開始營業登記後...稅制的更改 你搞懂了嗎?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9日)舉辦「2017國際稅法研討會—跨境電子商務之課稅問題研究」。(圖/KPMG提供)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舉辦「2017國際稅法研討會—跨境電子商務之課稅問題研究」。(圖/KPMG提供)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近年來跨境電子商務業者利用網路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日益頻繁,卻也衍伸出租稅公平之爭議,對此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9日)舉辦「2017國際稅法研討會—跨境電子商務之課稅問題研究」,會中提到由於自5月1日起,外國業者應辦理稅籍登記,業者應多加留意不同規範所會帶來的影響。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陳志愷表示,我國已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針對境內自然人自國外購買電子勞務部分,訂定「外國業者自今年5月1日起應辦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的規定,改變過去之逆向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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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上述跨境電商課稅制度,財政部除發布境外電商業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門檻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及至107年12月31日止得免開立發票由營業人自行報繳之函釋外,也重新定義電子勞務之構成要件與境內自然人之認定依據,以界定不同交易態樣之課徵範圍及方式;此外,更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中,規範外幣銷售額換算新臺幣之基準及進項稅額扣抵適用之範圍,均為此新稅制施行所涉及之相關法規範。

陳志愷提醒,電子勞務非僅以下載儲存或線上使用之數位型態內容為限,並包括經由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例如訂房、叫車、表演展覽等活動)使用之勞務,而營業人(含本國及外國)運用境外平台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以收取價款者認定為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稅報繳主體。

陳志愷進一步表示,在面對新法下的跨境電商,另有境外平台服務費及數位型態內容銷售之我國來源所得認定問題,現行法令與稽徵實務主要以是否有構成在境內完成營業行為的事實、是否為客製性及在國內是否可進行重製及修改等作為標準,提醒業者要能預先掌握,並擬訂稅務管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