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貸、經法院判決所收取之利息 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納稅,繳稅,稅務官司(圖/視覺中國CFP)

▲納稅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賴亭羽/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無論個人經法院判決所取得之利息,或私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所得,皆應據實申報利息所得,並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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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如經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取得之利息,不適用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27萬元規定,應於次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申報繳納。

國稅局舉例,有民眾因債權債務糾紛互告,經法院判決乙方應給付甲方利息350萬元,查得甲於104年度取得該利息350萬元卻未申報,除應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也須依規定處以罰鍰。

另外,南區國稅局也提到,私人間資金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所得,亦不適用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免稅的規定,須全數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甲方於104年將自己的資金借給乙方,並按雙方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收取利息所得20餘萬元。雖某甲主張,取得的利息所得在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後為負數,應免課徵綜合所得稅,然而因甲所收取的利息所得並非由金融機構支付,不符合所得稅法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免稅的規定,判定此筆利息所得應全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課稅,核課補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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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請儘速依規定,於稽徵機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及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避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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