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罩(2338) 更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執行申請買回101年度第二次庫藏股事宜

發言時間 101/09/0412:54:30
發言人 劉典瑞 發言人職稱 資材部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634302

主旨 : 更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執行申請買回101年度第二次庫藏股事宜
符合條款第35款
事實發生日101/08/2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8/29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29,858,87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1/08/29~101/10/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9.00~12.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4,182,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00916-1001115買回4201000股
1001123-1001219買回6000000股
1001220-1010219買回1781000股
1010528-1010727買回4182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9)100/09/16-100/11/15預定買回股數6,000,000股,實際買回普通股4,201,000股,未執
行完畢原因:維護股東權益及市場機制。
(21)100/12/20-101/02/19預定買回股數6,000,000股,實際買回普通股1,781,000股,未執
行完畢原因:維護股東權益及市場機制。
(22)101/05/28-101/07/27預定買回股數6,000,000股,實際買回普通股4,182,000股,未執
行完畢原因:維護股東權益及市場機制。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事錄

壹、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星期三)
貳、時間:下午二時
參、地點:新竹科學園區創新ㄧ路11號(台灣光罩二廠七樓會議室)
肆、出席董事:陳碧灣、郭廷群、沈茂添、劉典瑞、林良桔
伍、列席監察人:陳璧榮、林允山
其他列席人員:廖勝福(財務主管)、袁宜鈴(稽核)
陸、主席:陳董事長碧灣
柒、記錄:廖勝福
捌、報告事項:
一、前次會議討論事項已依決議事項辦理。

玖、討論及決議事項:
一、案由:本公司為維護公司股東權益,擬辦理一百零一年度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
份,
提請 討論。
二、說明: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金管會所頒行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
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一百零一年度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訊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本公司依法可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
新台
幣1,129,859仟元,本次計劃買回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72,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1年08月29日起至101年10月28日止。
預計買回6,000仟股,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
2.22%。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9元至12元之間,惟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
格下限時,仍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買回申報需函
送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
見。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
財務狀
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詳附件一)。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

拾、臨時動議:無

拾壹、散會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 本公司經101年08月29日第九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101年08月29日起至101年10 月28 日止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本公司股份﹙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二二﹚,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百分之三.六七,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前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二、 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碧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認為本次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
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影響。
且所定買回股份價格具合理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