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菸捐經費買慰問花籃、吃餐敘? 監察院再打財政部

▲▼菸稅,菸捐,長照法修正案,長照(圖/記者張一中攝)

▲地方菸捐經費被監委調查指出挪作他用。(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審計部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地方政府獲配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經費之支用有未符專款專用規定等情,監委仉桂美、江綺雯、江明蒼調查更發現菸捐查緝經費被用來支付研考會人事、國外研習、員工尾牙餐敘、慰問花籃等等,監察院6日通過監委報告,糾正財政部。

地方菸捐經費應該用來查緝的部分,被監委查出挪作他用,根據仉桂美、江綺雯、江明蒼調查指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01至106年獲配查緝經費計新台幣9億7956萬元,實支數6億8579萬餘元,執行率僅70.01%,其中花蓮縣政府連續5年執行率不及6成,而新竹市政府甚至連續5年執行率不及5成。

另外賸餘經費2億9376萬餘元當中,報告指出,除保留1億5082萬餘元及轉入專戶2607萬餘元供以後年度辦理私劣菸品查緝業務外,剩餘1億1686萬餘元0又逕行解繳市縣庫,並未留下供以後年度辦理私劣菸品查緝等用途,也不符專款專用之規定。

▲▼監察院。(圖/本報資料照)

▲監察院。(圖/本報資料照)

報告指出,部分地方政府將菸捐查緝經費運用於研考會人事,或金融管理、查緝酒類業務費,或購置設備非專用於私劣菸品查緝,或列支非屬菸酒管理業務人員薪給及與查緝無涉之國外研習,有違專款專用原則等情,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新竹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更發現查緝經費支應考察分攤款、員工尾牙餐敘與慰問花籃等與私劣菸品查緝業務無直接相關之費用,或購置非專用於菸酒查緝業務之電腦設備,或支用於非專責辦理菸酒管理業務人員之薪給等情事,亦有違專款專用原則。

監委批評,國庫署並未實地考核其支用情形,任事態度消極推諉,對於地方政府獲配查緝經費之支用情形,長期未派員實地查核,肇致地方政府運用查緝經費之違失持續多年,確有怠失。

另外,監委也指出,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執行查緝經費有多次違反專款專用規定或遲未改善之情形,並未納入查緝經費分配指標項目計算,無法收儆示效果,急需檢討經費分配機制,並督促地方政府妥善運用查緝經費,將一併要求財政部檢討改善。

事實上財政部雖已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運用要點」,將地方政府獲配經費之比率由60%調降為55%,並以函文要求地方政府應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還用國庫署並無獲悉地方政府有重大違失案件,基於尊重地方自治,故未辦理實地查核為由回覆監委,但沒有被接受,監察院6日通過監委報告,糾正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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