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安樂死—生存權與人性尊嚴的兩難抉擇

▲▲▼傅達仁錄中視《樂活有方》談安樂死。(圖/記者李毓康攝)

▲罹患胰臟癌末期的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於台灣時間6月7日下午於瑞士執行安樂死。(圖/記者李毓康攝)

根據新聞報導,長期推動安樂死合法化的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將於台灣時間2018年6月7日下午於瑞士執行安樂死,許多人對此表示不捨。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漫畫之神」手塚治虫大師的名作《怪醫黑傑克》(舊譯《怪醫秦博士》)呢?如果有看過這部作品的人,相信對於以高超技術拯救病患的黑傑克,相對的卻積極協助病患安樂死的奇利柯醫生(ドクター・キリコ)有些印象吧。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奇利柯醫生的做法真的就是錯的嗎?

自有法律以來,殺人罪就一直存在於法律條文中,但這邊的「人」,究竟包不包括自己?則是一直以來被討論的。可能是因為有些宗教認為,「自殺」是一種違反教義的行為,因此在部分宗教色彩濃厚的國家,就曾經立法禁止自殺,甚至以刑法處罰自殺行為,或要求強制治療。當然,現在大多數的國家都已經不再將自殺視為一種犯罪行為。

在法律上,自殺多被認為是兩種基本權的衝突:被視為最基礎人權的「生存權」、與體現一個人身而為人的「人性尊嚴」。自殺行為的矛盾點在於,當一個人認為自殺可以確保自己生而為人的人性尊嚴,而我們卻必須要保障其生存權時;又或者相反的,當我們許可一個人自殺以保障其人性尊嚴,但卻容許其剝奪自己的生存權時,究竟這兩者哪一個必須優先。

有一種觀點認為,生存權是憲法上最上位的權利,沒有生命或無法生存,便沒有其他權利可言;而另一種觀點認為,生存權並不是絕對,人是可以為了自己的尊嚴自主決定自己的生命。簡單地說,以想要安樂死的重病患者為例,究竟我們要以生存權為重而想盡辦法讓他痛苦得活著;還是要尊重他的人性尊嚴,讓他有尊嚴地死去。當然,目前仍沒有定論。

回歸台灣現行法,究竟我們容不容許安樂死呢?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安樂死是醫師在評估病人狀況後,提供藥物給病患,整體來看就是一種幫助自殺的行為。但依照目前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我國容許醫生在病患的同意下,不積極對病患進行治療。但是,並沒有法律容許醫生在病患同意的情況下,積極地協助病患自殺。如果醫生提供病患自殺的協助,則反而會出現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的問題。

簡單來說,依照我國的立法模式,我們並不會處罰一個人的自殺行為,但處罰協助自殺的行為。這樣的立法或許是站在生存權至上的立場考量,雖然不會處罰自殺行為,但不容許積極地協助想自殺者自殺。

然而反方向思考,釋字第603號解釋認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這個觀點肯定了人性尊嚴應該受到憲法保護,且屬於憲法中最重要的一環。如果這樣的理解沒有錯,且我們認為的人性尊嚴,包括了人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人生、生活等等,那就應該要容許人們能夠自主決定自己什麼時候要死亡,也就應該要容許安樂死的存在。

目前,我國針對安樂死問題仍爭執不休,這可能也與儒家觀念或宗教影響的背景有關。但是不妨換個角度思考:當一個人已經活得沒有尊嚴時,他還算「活著」嗎?(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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