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少數逃不代表多數 有資力的刑事被告就一定會逃亡?

▲▼限制出境,入境,機場,旅客。(圖/視覺中國)

▲不能說有資力的刑事被告有逃亡能力就會逃亡,多數人於解除限制出境後依然遵期到庭,甚至判決有罪確定後仍到案執行。(圖/視覺中國)

日前有媒體報導,遭限制出境的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因須赴韓國會談商務,俾利公司業務發展,向法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卻遭駁回。法院駁回其聲請的主要理由: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2.被告的家庭、經濟俱佳,逃亡能力甚高;3.多有其他被告雖於偵、審遵期到庭,且國內尚有家人、事業及財產的情況下,於解除限制出境後,仍潛逃出境;4.被告將來如果潛逃會嚴重損害「國家法益」;5.現代通訊科技發達,被告可透過各式網路及電信等通訊媒體,以視訊或口頭方式參與。對此,讓筆者想再談一下我國對於限制出境的規定。

我國司法實務將限制出境認為性質上屬於限制住居的一種,但此種見解在強調人權保障的今日,已相當不宜,為此,立委也正在立法院著手進行《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讓限制出境能法制化,以保障刑事被告的司法人權。既然如此,目前法院在考慮限制出境及其解除時,自應更謹慎,至少應具有「比例原則」,也就是「必要性」與「相當性」的思維。

本件被告被檢察官認為涉嫌行賄獄政人員金額僅2萬餘元(新台幣),情節輕微,法院於裁定時,怎可說其一旦潛逃,會嚴重損害「國家法益」;其次,身價不低的刑事被告不能說有逃亡能力就會逃亡,那以後凡身價不低的刑事被告,是否都有限制出境的必要;再者,過往雖有其他被告於解除限制出境後就逃亡,但畢竟也是少數更多的被告於解除限制出境後,依然遵期到庭,甚至判決有罪確定後仍到案執行。最後,商務會談「見面」的效果絕對不同於「視訊」,法院於裁定中豈能以已有視訊等替代,即認無「見面」會談商務的必要。

法院在處理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時,應有比例原則的思維;本案被告只是聲請暫時解除,法院宜考量被告如確有此需要,即應「個案考量」,就如涉及紅火案的刑事被告辜仲諒於民國104年間也有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當時承辦的台灣高等法院就做出繳交5億元保證金,並由責付其選任辯護人葉姓律師陪同出國之附條件的准許,這就有充分考量刑事被告的人權。

刑事訴訟是採「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切勿以被告之身價懷疑其有逃亡能力,便有逃亡的可能。多數被告仍重視自身名譽,對於被冤枉的犯罪,仍希望傾全力為自己辯白,爭取無罪判決;一旦逃亡,則連為自己辯解清白的機會也沒了。在此誠摯呼籲立委應盡速修正並通過《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限制出境的規定,使我國限制出境的法制化更為周延,提升我國司法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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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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